注销了抵押登记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效力)
抵押权实现但抵押的登记未注销的效力,没有时效即使抵押过期,债务没清,依然可行使抵押权,抵押状态不会因为超过期限自动解除,除非清偿了债务。
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
根据现行法律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两方面来看。
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第八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该条中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需,说明注销登记并非抵押权消灭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根据担保法,因抵押权实现,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据此抵押登记虽然未注销但因主体权利抵押权的灭失而丧失效力。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需登记后才生效。
该抵押权的实现是以被抵押不动产登记过户到抵押权人明下才能灭失,期间必定注销原有抵押登记,因此不存在抵押登记未注销这种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