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及处理方法如下:
1.专票已扣除
买方已获得申报扣除的专用发票,买方可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填写并上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填写《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暂按《信息表》所列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取得卖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
2.专票未扣除
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不用于申报扣除,但发票联或扣除联不能退还的,买方应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
3.专票未交付
如果卖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尚未交付给买方,买方未用于申报扣除并退还发票和扣除,卖方可以在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卖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