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不再开具无犯罪记录等20项证明(附通知原文)

2020-04-28 10:01 观察 1阅读 投稿By:刘悦东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指导意见》明确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

《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指导意见》提出,在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索要的烦扰居民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同时,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指导意见》明确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居民养犬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等(详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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