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考文本
11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写指南》(参考案文),为起草关于召开、召开和解决具有广泛市场兴趣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最近会议的规则提供了指导方针。 这是深交所进一步落实<新证券法>关于加强投资者保护的要求,加强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更好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的有效性,为市场主体提供更精准,更温馨的监管服务。
参考文本以提高债券持有人会议决策效率和推动决议落地为指导,加强会议规则的规范性和灵活性,明确受托人,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责任和担当,指导建立清晰,高效,务实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进一步提升债券持有人会议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性。
明确会议决议范围,建立分级投票机制。 参考案文在《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基础上,通过有限列举和附加财务指标辅助判断,进一步细化了会议决议的决策情况,以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 同时,参考文本根据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将会议议案分为专项议案和一般议案,并设置差额表决通过比例安排,在提高会议决策效率的同时保护投资者权益。
确定会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促进会议的决议。 会前准备方面,参考文本规定受托人为主要召集人,并加强召集人的主导作用,加强与发行人,增信主体,持有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修改完善议案,确保会议议案合法,合规,可行。 在会议期间确定发行人或其对应机构有关各方应出席会议,并按召集人的要求接受询问和解释。 会议决议后,受托人应积极履行职责,督促发行人或其相关方及时回复或有效落实。
提高会议规范性,兼顾程序灵活性。 参考文本全面规范了会议的一般程序,细化了会议,召开,决议等关键节点的程序要求。 同时,《参考案文》规定,在紧急情况下,通知期较短,有利于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并允许简化程序,以审议预计不会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符合最高法案件审理座谈会程序要求,提高规则统一性。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争议案件座谈会纪要>,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安排,决议的约束力,诉讼主体资格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参照<概述>相关规定,细化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撤回表决的具体范围,增加增信主体和受债方撤回表决安排;明确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持有人生效;重申受托人有权根据会议决议授权代表全体或部分持有人提起和参加诉讼。
投资者是市场发展的基础,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实践中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精神,认真落实“建制度,不介入,零容忍”政策,不断完善基础制度,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持续加强法治保障和制度供给保障,助力建标全过程监管,按照证监会要求一个透明,开放,充满活力和弹性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