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2020-06-13 13:01 观察 1阅读 投稿By:陈夕一

近年来,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个体经营者以及大量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的自然人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面对经营失败,“诚实但不幸”的个人创业者将会有破产的权利。

最近,伴随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个人破产立法”再度上了热搜。

时隔11个月,深圳率先公布了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国内首个就个人破产立法的地方性法规。这一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立刻引发了广泛关注。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首次亮相。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公司可申请破产,个人则不能。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被认为是具有先行先试意义的“破冰”之举。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孙迎彤告诉,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因未涉及个人破产的内容,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因此,业内一直呼吁形成完整的个人破产法。“这部条例在深圳的酝酿已经有很长时间。深圳经济比较活跃,个人信贷也有很大规模,但是经常遇到涉及个人长时间甚至终身难以偿债的法律难题。”孙迎彤认为,现在,无论是深圳的需求,还是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先行先试的积极态度,都有利于深圳出台该条例,“可以说,这个条例是天时地利人和的一个成果。”

声明:财经数据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财经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