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天津社保新政策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2020-04-30 14:01 观察 1阅读 投稿By:王夕远

2020年天津社保新政策 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天津】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金融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规定,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二、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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