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腾!刚才国家宣布每月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暂不扣缴任何税款!明年1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稳定就业、保障就业、促进消费,帮助构建新的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居民个人在最近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在同一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且年工资薪金所得不超过6万元的,当年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时,累计扣除额从1月起直接按照年所得税6万元计算扣除。即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个人所得税不提前扣缴;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和当年随后的月份,提前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向全体从业人员申请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对应纳税人备注栏注明“上年度每个月有一次申报,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按累计扣缴法对劳务报酬所得先行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4日
整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释如下:
一、为什么要引入《公告》?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为了使大部分纳税人准确纳税,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用累积扣缴法提前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大部分只有一份工资收入的纳税人提前缴纳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税款,无需在次年进行最终结算,可以有效减轻税负。从新税制实施的第一年来看,这种预扣预付制度安排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提前还款阶段完全享受改革红利,不需要结算支付。但也发现,部分从一个地方缴纳,一年收入不足6万元的纳税人,全年结算时不需要纳税,但由于收入波动较大或前后收入较低,无法判断年中收入,提前一个月或几个月代扣代缴税款,年终后仍需申请退税。
对此,考虑到新税制的实施已经有了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也有了新税制实施后的年度所得税数据。在享受原有税费改革红利的基础上,可以优化代扣代缴和预缴方式,进一步减轻其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告》是在预扣预缴中兼顾纳税人的税负和财政收入稳定性而颁布的,这也有利于更好地支持就业稳定,保障就业,促进消费,帮助构建新的发展格局。
二、《公告》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扣缴和提前还款方式?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扣缴和提前还款方式:
第一,在最近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每个月,对在同一单位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且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进行扣缴。具体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从上一纳税年度的1月至12月,均在同一单位工作,并预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月至12月的累计工资及工资收入(包括各种工资及工资内
二是按照累积扣缴法,对保险业务员、证券经纪人等提前缴纳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居民进行扣缴。还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月至12月在同一单位缴纳,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按累计扣缴法提前申报;(2)上一纳税年度1月至12月累计劳动报酬(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在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本单位仍取得按累计扣缴法预缴税金的劳动报酬所得。
[举例]小李2020-2021年在A单位工作。2020年1月至12月,甲方每月为小李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资收入总计5.4万元,这个公告可以适用于小李2021年。
[示例]小昭2020年3月至12月在B单位工作,年薪5.4万元。假设2021年小昭仍在b股工作,但此公告不适用,因为去年并非所有人都在b股工作。
3.什么是优化预扣预付方式?
对于符合《公告》要求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从1月起,按年度6万元直接计算扣除累计扣除额。即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和当年随后的月份,提前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申请全额扣缴申报。
[示例]小张是A公司员工,2020年1月至12月,在A公司领取工资5万元,2020年1月至12月,公司从工资和薪金中办理个人所得税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甲单位1月给他们发了1万,2月到12月每月发了4000。不考虑“三险一金”等扣款,按照原代扣办法,小张需要在1月份预缴税金(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不需要预缴税金;全年核算后,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可退150元通过结算解决。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的代扣代缴、预缴方式后,小张灿无需预缴税款,直接从1月起扣除年度累计抵扣6万元,无需年终结算。
[示例]周晓是A公司员工,2020年1月至12月,在A公司领取工资5万元,2020年1月至12月,公司从工资和薪金中办理个人所得税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单曲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例】上例中,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四、《公告》出台后,扣缴义务人该如何操作?
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五、《公告》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